名稱 |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陽新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和租賃補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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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0014349/2022-00638 | 發布日期 | 2022-01-04 | 發布機構 | 縣住房保障中心 |
文號 | 文件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所屬機構 | 縣住建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管理區,經濟開發區,縣政府各部門:
《陽新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和租賃補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陽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陽新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和租賃補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規范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度,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并軌管理后的統稱。
第三條 本縣城區規劃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和租賃補貼發放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和租賃補貼實行“市場租金、分檔核減、分檔補貼”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是指向符合租金核減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承租人申請并審批合格后,分檔次按月計算年度內一次性核減,收取差額租金。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是指向城鎮社會救助家庭、城鎮低收入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年滿十八周歲的孤兒、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住房困難家庭和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輪候對象中符合條件的家庭分檔次發放現金補貼,以改善其住房困難。
第七條 本縣城區規劃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和租賃補貼人均保障面積不超過16平方米,戶均保障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第二章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第八條 我縣城區規劃區內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縣發改部門組織第三方認證、評估機構,根據我縣城區市場租賃戶抽樣調查情況,測定我縣城區市場平均租金參考標準,再結合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段、結構、房齡、配套設施等方面的因素分別擬定,并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縣城區規劃區內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根據我縣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住房保障水平適時進行調整,原則上每2年調整一次。如每2年調查所得的當期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與正在實施的市場平均租金標準之間的變化浮動幅度在10%(含10%)以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租賃補貼計發基數不作調整。
企事業單位等其他各類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在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基礎上適當浮動,但最高上浮不得超過10%。
第三章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
第十條 未提出租金核減申請或經審批不符合租金核減條件的承租人,不予核減租金。不足3個月期滿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先提出續租申請,經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批符合續租條件,并與運營單位簽訂公租房續租協議后,縣住房保障部門依據審批結果予以核減。
第十一條 已納入住房保障失信名錄和違反國家、省、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有關規定的承租人不予核減租金,并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屬于清退對象的,自住房保障部門下達清退通知書之日起或縣住房保障部門依據有關政策認定的日期起,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算租金。
第十二條 各類引進人才租金減免政策按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陽新縣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陽人才〔2019〕1號)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經審批符合租金核減條件,且當年已繳納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實際應繳租金的承租人,其超額繳納的租金結轉下年度。自愿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的承租人,運營單位應退還其超額繳納的租金。
第十四條 符合租金核減條件的各類承租人按以下檔次分類核減:
1、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核減95%的租金:
(1)家庭成員中含有四級以上(含四級)傷殘退役軍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或《殘疾軍人證》,下同);
2、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核減90%的租金:
(1)家庭成員中1人以上(含1人)為租住地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縣社會救助部門核發的《陽新縣社會救助證》,下同);
(2)家庭成員中1人以上(含1人)為租住地社會救助對象的重點優撫對象。
3、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核減80%的租金:
(1)家庭成員中含有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
(2)家庭成員中含有五、六級傷殘退役軍人或烈屬;
(3)家庭成員中含有未穩定就業且無退休工資收入的一、二級殘疾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下同)。
4、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核減70%的租金:
(1)家庭成員中含一、二級殘疾人員;
(2)當年度民政部門認定的“救急難”對象;
(3)家庭成員中含有市縣級勞模、英模;
(4)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
(5)家庭成員中含有未穩定就業且無退休工資收入的七至十級傷殘退役軍人;
(6)家庭成員中含有未穩定就業且無退休工資收入的“兩參人員”;
(7)申請租金核減當月前1年內家庭成員接受過縣醫保部門大病救助。
5、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核減60%的租金:
(1)家庭成員中含有未穩定就業且無退休工資收入的三、四級殘疾人員;
(2)申請租金核減當月前1年內獲得民政部門臨時救助的家庭。
6、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核減50%的租金:
(1)家庭成員中含有“兩參人員”;
(2)家庭成員中含有傷殘退役軍人;
7、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人均保障面積以內的核減40%的租金,其超出保障面積的居住面積不予核減租金:
(1)家庭成員中含有未穩定就業且無退休工資收入人員或本年度人社部門登記在冊的失業人員,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縣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
(2)家庭成員中含有殘疾人員;
8、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人均保障面積以內的核減30%的租金,其超出保障面積的居住面積不予核減租金:
(1)家庭成員中含有現役或退役軍人;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縣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
(3)單親家庭中子女在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或子女已滿18周歲但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
9、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以來無欠租記錄、信用良好并積極配合年審等住房保障工作的承租人,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人均保障面積以內的核減20%的租金,其超出保障面積的居住面積不予核減租金。
租金核減公式參數如下:A=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每平方米租金,B=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C=樓層調節系數,D=核減比例,E=家庭人口數。月租金核減金額四舍五入至角。
符合以上1、2、3、4、5款所述條件的家庭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月租金核減公式為“A×B×C×D”。
符合以上6、7、8款所述條件的家庭,且該家庭人均承租面積大于人均住房保障面積的,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月租金核減公式為“16㎡×E×A×C×D”;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小于人均住房保障面積的,月租金核減公式為“A×B×C×D”。
符合以上1、2、3、4款所述條件且同時符合上述第4款第7項條件(即申請租金核減當月前1年內家庭成員接受過縣醫保部門大病救助)的家庭,可免收當年度租金。
第十五條 承租人家庭成員擁有價格超過10萬元家用汽車的,家庭成員中含有注冊資本20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中含有公司及盈利性機構股東或合伙人和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過上年度我縣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得核減租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條件的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申請租金核減原則上不得晚于每年8月份。
第十六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在各保障房小區廣泛宣傳并長期公開租金核減政策及申請、審批流程,按期在各小區公示租金核減審批結果,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確保租金核減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章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行分檔補貼,戶均租賃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 鼓勵和引導有需求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選擇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方式,滿足困難群眾多樣化的住房需求。向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輪候對象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后,應將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輪候。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當年度我縣城區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為基數核算,戶均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社會救助對象家庭按人均保障面積全額補貼;低收入家庭根據保障人口和人均保障面積差額補貼70%,已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輪候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根據保障人口和人均保障面積差額補貼30%。月補貼金額四舍五入至元。
第二十條 社會救助對象家庭補貼公式如下:
(16㎡×保障人口)>60㎡,則按60㎡×當年度市場平均租金標準核算月補貼額度;
(16㎡×保障人口)≤60㎡,則按16㎡×保障人口×當年度市場平均租金標準核算月補貼額度。
第二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補貼公式如下:
(16㎡-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保障人口)>60㎡,則按60㎡×當年度市場平均租金標準×70%核算月補貼額度;
(16㎡-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保障人口)≤60㎡,則按(16㎡-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當年度市場平均租金標準×70%核算月補貼額度。
第二十二條 已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輪候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補貼公式如下:
(16㎡-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保障人口)>60㎡,則按60㎡×當年度市場平均租金標準×30%核算月補貼額度;
(16㎡-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保障人口)≤60㎡,則按(16㎡-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當年度市場平均租金標準×30%核算月補貼額度。
第二十三條 承租企事業單位等其他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可套用租金核減公式核算租賃補貼金額,每戶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月補貼額不超過當年度社會救助家庭租賃月補貼額。
第二十四條 承租企事業單位等其他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申請租賃補貼,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高于當年度我縣城區規劃區公共租賃住房平均租金標準的,按平均租金標準核算,低于當年度我縣城區規劃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按比例下浮核算。
第二十五條 單人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其租賃補貼額度可在原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增發50%;兩人及單親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其租賃補貼額度可在原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增發20%。
第二十六條 對于已核準登記的公租房配租輪候家庭和低收入對象、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的租賃補貼資金,由縣住房保障中心統一登記造冊,報縣財政部門核準后,原則上按月或季度撥付到個人銀行賬戶。
第五章 申請和審批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2、除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外,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地無自有住房,或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經鑒定屬D級危房的;
3、在所承租房屋實際居住,未欠繳租金,無出租、轉租、出借、擅自調換保障性住房行為;
4、承租期間未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未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
5、主動配合住房保障工作人員對承租房屋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及共同申請人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2、具有申請地常住戶口,且在申請地實際居住滿1年以上;
3、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助、低收入家庭以及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成年孤兒或已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輪候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4、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地無自有住房,或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經鑒定屬D級危房的。
第二十九條 已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輪候的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暫不限制戶籍。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和租賃補貼以家庭為申請單位,共同生活的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每個家庭確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2、住房狀況證明:租賃公房的,提供與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租賃私房的,提供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居住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租金繳納收據,社會性公租房承租人需提供租賃合同;
3、收入狀況證明:社會救助對象家庭提供社會救助證,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其他家庭:有單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無單位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區(村)出具的收入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
4、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等復印件,協議離婚的需提供離婚協議復印件(縣婚姻登記部門備案協議);已滿法定結婚年齡,但未婚的提供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本人出具婚姻狀況承諾書;
5、殘疾、大病、烈士遺屬、退役軍人、優撫、榮譽證書等證件;
6、勞動聘用合同及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7、學歷證明等;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已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輪候的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可適當簡化申請手續和程序,對不涉及家庭收入、資產、人口重大變動的配租輪候對象,無需重復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和租賃補貼審批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縣社會救助部門、縣不動產和房產部門、鎮(區)民政部門及社區居委會(村)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社區(村)負責受理申請等日常工作,并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況進行初審??h城區各社區(村),要積極主動履行工作職責,將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全部納入住房保障范圍,積極宣傳相關政策,主動幫助符合條件的居民提出住房保障資格申請;
縣社會救助部門和鎮(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家庭的收入核定工作;
縣不動產局和房產部門負責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核定工作;
縣住房保障中心負責核查和審批工作。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和租賃補貼的申請審批按照“兩級審批、兩級公示”程序辦理,具體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初審:申請人攜相關資料向居住所在地社區(村)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報相關資料。社區(村)在受理申請時,要審查資料是否完整、齊備、規范,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社區(村)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口、就業、收入和住房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確保將符合條件的家庭納入保障范圍。對經調查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社區(村)內張榜公示7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社區(村)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縣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查和審批:縣住房保障中心受理人員應仔細審查社區(村)上報的材料,主要審查手續是否齊全、完備,表格填寫是否規范,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對審查合格的簽署受理意見。社區(村)上報的資料至少應具備申請書、產權查詢、收入核定、租賃協議、銀行卡、戶口及戶主身份證、婚姻狀況等資料。申請書應如實說明家庭的經濟狀況、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及居住狀況,房屋租賃協議須明確房屋的詳細地點、協商條款、聯系方式等??h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會同申請人所在地民政、社區(村)組成聯合核查組,核查組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大數據比對等方式就申請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復核。申請人及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經復核符合條件的,縣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請人所在地社區(村)及住房保障信息網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縣住房保障中心簽署審批意見后作為保障對象予以保障;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章 監管與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或租賃補貼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按規定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三十五條 以隱瞞、虛報、偽造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或者協助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或租賃補貼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責令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騰退所承租的公租房、限期退回補貼資金,承租人或租賃補貼對象對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逾期拒不騰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補繳租金、拒不退回補貼資金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申請對象開展復查、審批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2名以上工作人員持有效證件,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承租房內檢查核實有關情況。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或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和租賃補貼審批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紀委監委機關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印發的有關文件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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